强迫引诱未成年人使用 *** 属虐待 更高法发布涉 *** 案件司法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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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18日,更高人民法院发布《关于审理走私、非法经营、非法使用 ***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。《解释》于2019年11月12日由更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审议通过,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司法解释明确:

对未成年人、残疾人负有监护、看护职责的人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欺骗未成年人、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 *** ,严重损害未成年人、残疾人身心健康的,以虐待被监护、看护人罪定罪处罚。

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、公务员录用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及的体育、体能测试等体育运动中,组织考生非法使用 *** 的,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。

生产、销售含有 *** 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,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,以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。

司法解释还明确,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反 *** 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,造成严重 *** 违规事件,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,符合《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,以滥用职权罪、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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